認識信託
信託是財產所有人(委託人)將財產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依信託目的及契約約定 「專款專用」,為受益人(委託人本人或指定之人),管理或處分該財產。
信託不是有錢人的專利,舉凡落實照顧受益人(委託人本人或指定之人) 、保障交易安全、管理保護資產、預定財產傳承等均可善用信託這項工具來完成。委託人可依據自己的資金規劃,分次、分年交付信託財產。
信託公會-信託知識宣導
信託基本架構圖
信託的好處
- 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
- 信託受益人具有專屬性
- 信託契約的內容可以量身訂做,極具彈性
- 信託具有匿名性
- 信託後仍可享有該財產的利益
信託財產獨立於受託人的自有財產之外,依信託法規定,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自有財產及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若以金錢為信託財產,則可以分別記帳的方式辦理。雖然辦理信託時,委託人須將信託財產移轉至受託人名下,但等信託關係結束後,信託財產最終會移轉給受益人,所以信託財產並不是受託人的自有財產。
由於信託財產是登記在受託人名下,其他人對於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處分、分配均無權干涉,因此可讓委託人能按自己之自由意志,真正照顧自己希望照顧的人,以達到信託所欲達成之目的。
信託可以依實際需求訂定履行的條件、方式及時間等,因時因地制宜調整更改,且除了金錢以外,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或是專利權、著作權或其他之財產權等都可以作為信託財產。
在信託關係中,因委託人已將信託財產交付給受託人,因此該財產所有事務的處理,對外均由信託業者以自己的名義為之。故在商業交易上常被使用,特別是在委託人不希望姓名被公開或被交易對手知道的情況,透過信託可充分保障委託人及受益人之隱私權。
信託雖然財產移轉予受託人,委託人仍然可以在信託契約約定、而繼續享有信託財產的利益。例如55歲以上長者之【五五繽紛 安心頤養】信託,透過信託之規劃,長者可將財產信託予可信賴之信託業者,信託業者按照信託契約之約定,按月支付長者生活費,及至信託契約終止時,再按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將剩餘之財產分配給子女,可避免將財產全數贈與子女後,失去對財產的主導權,造成自己無人關愛奉養之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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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5:請問信託可以結合「意定監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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