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故事1. 屏東地院少家法官開啟將信託納入監護裁定的司法先河

案例描述:

屏東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庭庭長黃惠玲,審理過無數家事案件,深深認為信託這項工具因具多樣性及個別化,若透過信託提前規畫,應當可以有效避免家族成員因為財產相互猜忌、興訟發生爭執。

個案起因,是一場腦損意外。

甲因一場意外腦損,經法院判定為受監護宣告人,監護人是手足乙,乙除了對甲悉心照料外,同時也照顧甲的子女及甲有身心障礙的妻。因為甲的存款已經不夠支應開銷,所以向法院聲請許可、希望能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甲之不動產,好利用土地處分價款來照顧甲一家人。庭長黃惠玲調查盤點收支後發現,乙對甲一家人的照顧雖十分盡心、但財務管理卻較為鬆散、使用較無節制;若許可處分,雖然甲一家人能持續得到完善的照顧,但擔憂出售土地的錢是否很快被花費殆盡?

在審理的過程中,讓黃惠玲庭長想到將「信託」運用在承辦的案件中,她請家事調查官蔡乙卉一同深入瞭解信託並協助調查。

黃惠玲庭長和蔡乙卉家調官主動幫案件當事人考慮周詳,從安養信託及信託監察人相關資訊、當事人每月家庭生活支出狀況、賣土地後是否會影響案件當事人的政府補助、信託契約花費、信託監察人哪裡找等,也陸續向信託公會、高雄銀行、玉山銀行、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屏東縣政府等請益相關問題。

歷時約8個月後,黃惠玲庭長終於順利讓信託納入裁定,並在裁定中提供信託方案規畫方向後,當事人最終選定高雄銀行辦理本案之信託,監護人乙必須把處分不動產的價金扣除必要費用後,存入高雄銀行信託契約約定的帳戶內,再透過信託支付甲一家人每月的固定生活費,以及每年在一定額度下的其他重大支出,須檢具單據並經信託監察人同意。屏東縣政府並在黃惠玲庭長及蔡乙卉家調官積極溝通下,擔任此信託契約的信託監察人,開啟將信託納入監護裁定的先河。

委託人需求:

法院希望處分土地許可後,土地處分價金扣除必要費用後之剩餘價金,能落實於支付照顧甲一家人的生活費、及經法院核定之監護人乙報酬。

信託架構與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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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效果:

監護人乙必須將處分不動產的價金扣除必要費用後,存入信託契約指定帳戶內,再透過信託支付甲①每月的固定生活費②經信託監察人同意的重大支出、以及③經法院核定乙之監護人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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