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買賣價金交付信託資訊查詢
信託聲明事項:
1.賣方(建方或合建雙方,即委託人)依據100年3月24日內政部頒訂「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7-1條規範,將預售屋買賣價金交付信託,由本行(即受託人)辦理信託事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人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撥付事宜。本信託契約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為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始歸屬於買方。
2.預售屋買賣價金信託之信託目的僅係就買方所繳交付信託之預售屋買賣價金之專款專用,不具有「完工保證」或「價金返還保證」之功能。
3.信託財產係由委託人於信託契約範圍內保留運用決定權,本行不保證信託財產之運用是否符合預售屋買賣契約約定。買方就預售屋買賣契約之任何請求,應由賣方負最終履約責任。受託人除有違反信託契約之義務外,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4.有關本買賣標的所涉廣告、行銷、工程設計與施工、營造品質、完工保固、鄰損、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等相關責任之履行均應由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負最終履約責任,非由本行代為履行。
5.信託關係消滅後,如買方發現施工品質有瑕疵或有第三人設定權利之情形,有關「物之瑕疵」及「權利瑕疵」應由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自行負責,概與本行無涉。
6.台端查詢顯示之繳款資料,係台端繳納各期價金交付信託之明細,而非實際結餘金額。台端存入之價金金額會隨工程進度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專款專用於建案興建相關費用而減少,故此金額絕非全額保管不動用,信託專戶受益權金額將因專款專用而逐漸減少。
7.本行與委託人(賣方)簽訂信託契約後,本交付信託之查詢資料,係依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提供之資料及實際存入信託專戶之金額登載,若有任何疑問或與實際狀況不符,請逕洽賣方或本行信託部(07)238-5188分機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