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申貸條件: |
|
1. |
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並就讀各級主管機關立案具正式學籍及固定修業年限之公私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之在學學生。 |
2. |
學生本人及其他依教育部規定應查核其年所得者合計之家庭年收入經查詢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標準由教育部逐年公佈):或未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但家中有二位以上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 |
3. |
申請生活費貸款者,除應符合前2項規定外,並應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
|
二、 |
監護人及連帶保證人: |
|
1. |
未成年學生(未滿二十歲且未婚者): |
|
(1) |
借款學生為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全體同意,並由其中一人或由其他適當成年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
|
(2) |
借款學生父母離異者,應由監護人同意,並由監護人其中一人或由其他適當成年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
|
|
註:監護人註記於學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約定事項。 |
|
(3) |
借款學生父母雙亡或其他原因致不能監護者,應由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或依中華民國民法1094條第一項之規定定其監護人,或法院選定之監護人同意,並由監護人其中一人或由其他適當成年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
|
|
註:民法 1094條第一項法定監護人順序:1.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2.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3.不與未成
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監護人註記於學生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約定事項。 |
|
(4) |
借款學生法定代理人均非中華民國國民者,除須經法定代理人全體同意後,再由其他適當成年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
|
(5) |
借款學生法定代理人僅一人為中華民國國民者,除須經法定代理人全體同意後,由具中華民國國民者或其他適當成年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
2. |
已成年學生或已婚學生: |
|
原則由父母其中一方或配偶擔任連帶保證人外,亦得另覓適當之成年人擔任連帶保證人。 |
3. |
連帶保證人應為年齡不得逾7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且除父母及配偶外之第三人,需附財力證明或在職證明或所得稅扣繳憑單。 |
|
三、 |
申貸手續: |
|
1. |
簽約對保期間:□上學期為每年08月01日至09月30日。(實際期間依各學校規定) |
|
□下學期為每年01月15日至02月28日。(實際期間依各學校規定) |
2. |
簽約對保方式:每一教育階段如高中職、二專、二技、大學醫學系、大專技院校(二專、二技、大學醫學系除外)、研究所各為一教育階段。 |
3. |
申請方式:申辦就學貸款學生須登錄本行網站(www.bok.com.tw)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申請人於輸入資料後,再檢附下列應備文件,持至本行各分行辦理對保。 |
|
(1)第一次申請時學生應邀同法定代理人及連帶保證人同行親自辦理,並檢附下列文件: |
|
□經由線上申請後自行列印之「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一份(共5張或5張以上)。 |
|
□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且記事欄位不得省略)(含學生本人、法定代理人、配偶及連帶保證人;如戶籍不同者,需分別檢附。) |
|
□印章(含學生、法定代理人及連帶保證人) |
|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其影本之正面、反面分別影印(含學生、法定代理人及連帶保證人)。 |
|
□註冊繳費通知單正本、影本及其他等相關證件。 |
|
於簽約對保期間內,前往本行任何一家分行辦理簽約對保手續。
註冊時持經本行蓋章之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第二聯,向學校辦理緩繳學雜各費,始完成就學貸款申請手續。 |
|
(2)同一教育階段第二次以後申請:學生本人親自辦理,並檢附下列文件: |
|
□經由線上申請後自行列印之「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一份(共5張或5張以上)。 |
|
□印章(學生) |
|
□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學生) |
|
□註冊繳費通知單正本及影本 |
|
由學生本人親自至本行任何一家分行辦理對保手續,連帶保證人等無需一同前往。 |
|
註冊時持經本行蓋章之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第二聯向學校辦理緩繳學雜各費,始完成就學貸款申請手續。 |
4 |
法定代理人父母如有一方或雙方未能親赴本行辦理簽約對保手續,得以授權他人辦理,「就學貸款保證授權書」可至本行網站下載,被授權人應攜帶授權人之印章、國民身分證及經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處公證或蓋有印鑑章之授權書,蓋印鑑章之授權書應附對保日前六個月以內之印鑑證明。 |
5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學生對保所需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學生於每學期辦理對保時,應負擔支付相關手續費新台幣100元整予本行。 |
|
四、 |
貸款額度: |
|
參考教育部所核定各校收取費用(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生活費)較高標準者再酌予加成訂定。 |
|
|
如因學雜費調漲或就學時間延長致額度不敷使用者,本行得逕行調整額度。 |
五、 |
貸款金額之範圍: |
|
1. |
學雜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
2. |
實習費:其金額為該學期實際繳納者。 |
3. |
書籍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每學期新台幣1,000元整;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每學期新台幣3,000元整。 ) |
4. |
住宿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 |
5. |
學生團體保險費:其金額為實際繳納者。 |
6. |
海外研修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學海飛颺」或「學海惜珠」之獲獎學生或依大學法及學則規定核准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之學生,每學年最高可申貸新台幣44萬元。) |
7 |
生活費:其金額依該管主管機關之規定。〔應經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核定為低收入戶之學生,每學期上限新台幣40,000元整,中低收入戶之學生,每學期上限新台幣20,000元整。〕 |
凡學生已享受全部公費、全部學雜費減免或已獲得政府主辦之其他無息助學貸款者,不得申請就學貸款。減免或已請領教育補助費之學生,得申貸扣除公費、部分減免或教育補助費後之差額。 |
|
六、 |
償還或延期償還: |
|
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如有異動,應於事實發生前自行主動通知承貸銀行,其償還期計算方式如下: |
|
1. |
繼續在國內升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
2. |
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
3. |
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
4. |
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
5. |
出國留學、出國定居或出國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政府機構或國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在國外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
|
|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第五款但書之情形,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貸款學生於償還期起算日前一年度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或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酌予展延一定期限後償還;其一定金額及一定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償還貸款期限為貸款一學期者得以一年計,餘此類推;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學生自付。 |
七、 |
逾期訴追: |
|
借款人應依約定分期攤還貸款本息,借款人無法或拒不償還者,由連帶保證人與借款人負同一債務,對銀行各負全部清償責任。銀行並將逾放資料送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列為全國金融機構債信不良往來戶,並揭露至貸款完全償還為止。 |
八、 |
誠信還款: |
|
銀行為配合政府讓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之政策及善盡社會公益責任而辦理之就學貸款,其資金是社會大眾的存款。學生就學期間,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付之利息,亦為全國民眾納稅資源,故借款人畢業後一定要依誠信原則償還貸款,以維護自己的信用,否則將造成借款人於全國金融機構之不良信用紀錄,嚴重影響借款人往後於金融機構信用之獲得及事業發展,務必特別慎重。 |
九、 |
其他: |
|
1. |
本行係以借款學生最近一次申辦「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所載通訊地址為寄單地址,嗣後借款人寄單地址或電話變更時,應即以書面,註明身分證字號及姓名通知本行承辦分行。 |
2. |
借款學生若於畢業滿一年後或應還款日前半個月,仍未收到本行寄發之「到期還款通知書」者,請向本行前金分行就學貸款洽詢。 |
|
承辦分行:高雄銀行前金分行 高雄市前金區六合二路145號3樓
電話:(07)2863358 |